全省首创
在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中,由于被害人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犯罪嫌疑人虽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但由于不能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因此办案机关无法对这些初犯、主观恶性小的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置。一方面,不利于双方矛盾的实质性解决,另一方面,也变相使得办案机关成为被害人索要高额不合理赔偿的“工具”。如果能合理地解决这一问题,将对轻微刑事案件的矛盾化解起到积极作用。
5月23日,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在经过审慎探索以后,在全省首创提出《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工作机制》,就这个问题探索出一条新的解决思路。
赔偿保证金提存监管
解决“以捕促赔”难题
5月23日上午,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与昆明市明信公证处《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监管工作合作协议》会签仪式在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举行。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朱立,昆明市明信公证处主任段伟等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上,朱立介绍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出台背景、意义及主要内容——该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属于初犯、主观恶性小的犯罪嫌疑人,具有赔偿能力且有赔偿意愿,但由于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诉求无法达成一致,或者无法与被害人家属取得联系等原因,致使和解协议无法达成的情况下,由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提出先行缴纳赔偿保证金申请,经检察机关决定后,由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单方或双方共同向办案机关所在地公证部门申请进行赔偿保证金公证监管。在此情况下,检察机关根据在案证据情况,综合评价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依法可以对其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在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中予以酌情从轻考虑。
本次协议的签署是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转变工作思路,为破解“以捕促赔”与“捕后轻缓刑”难题作出的有益尝试,是创新发挥化解社会矛盾职能和提存公证预防的大胆创新,是促进检察实务与公证监管优势互补的重要举措。
段伟表示,该制度的建立是公证介入刑事领域的有益探索,公证机构因其预防纠纷的制度定位和沟通、证明、监督的制度功能参与检察辅助工作,有利于检察资源的高效配置,也有利于拓展公证制度的内涵。
拓展认罪认罚制度内涵
落实“少捕慎诉慎押”政策
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第一检察部负责人介绍,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一些犯罪嫌疑人即使为初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但如果无法就赔偿金与被害人达成一致,办案机关也很难对其作出从轻处罚决定,这使得“以捕促赔”现象突出,办案机关变成了被害人索要高额赔偿的“工具人”。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监管工作思路可以很好地破解这个难题,“关键不在于犯罪嫌疑人赔多少,而在于嫌疑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积极努力赔偿被害人。赔偿保证金相当于犯罪嫌疑人的表态,有了这个态度,办案机关就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待法院判决以后,再根据法院判决金额补足,这也有利于法院判决的执行。”
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工作机制是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涵的一种拓展,也是对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进一步落实。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将就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模式与明信公证处先行先试,认真探索,及时总结经验,找准风险点和关键点,细化程序和步骤,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刑事案件保证金监管工作的适用范围,打造可推广、可复制、可示范的五华样本。
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将在案件办理中充分运用赔偿保证金制度,完善配套相关工作机制,并与公安、法院、司法部门积极对接,就此会签形成机制,确保嫌疑人在任一办案环节均可实现赔偿保证金提存,提高嫌疑人赔偿意愿,让矛盾尽早得到化解。在最大化化解矛盾纠纷基础上,减少社会对抗,促进诉源治理,让司法更公正、更高效、更温情!
来源 | 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 | 李晓雪
编审 | 孙啸武 崔志超
终审 | 洪瑞滨 姜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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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五华发布(KMwuhuafabu)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昆明五华发布):当好排头兵 五华在争先 | 全省首创!《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工作机制》解决“以捕促赔”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