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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4日,有群众向西山区纪委监委反映,西山区环保局党员干部任某某存在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
接到群众举报后,西山区纪委监委随即成立调查组,并对该信访件进行全面核实。在核查任某某个人收入时,调查组发现了疑点:任某某个人收入明显超出工资范围。
根据群众举报的有关情况,调查组人员到西山区碧鸡街道办事处石泥菁沟渣土消纳场,对任某某的合伙人员进行询问,确认了2012年以来任某某违规经商办企业的事实。随后,调查组对渣土消纳场周围居民进行全面走访,充分掌握证据后,调查组对任某某本人进行谈话核实。谈话过程中,任某某交待了其违规经商办企业的事实。
2012年,任某某看到身边朋友经营渣土消纳场收益不错,便有些动心,但想到领导干部不能办企业的规定,只能打住。之后,在朋友的游说下,任某某侥幸地认为只要自己不是法定代表人就难以被发现,最终筹集100万元入股西山区碧鸡街道办事处石泥菁沟渣土消纳场,并持有该渣土消纳场15%的股份。为能尽快牟利,任某某伙同合伙人将渣土消纳场承包给董某某倾倒大量建筑渣土,由于管理不善,导致消纳场周边出现水土流失、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在调查组对其进行劝导谈话后,任某某主动退出经营权,与其他合伙人解除合作关系。
2018年5月,西山区纪委监委对任某某的违纪问题进行通报,任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镜鉴语录】
该案中的任某某虽已受到处分,但当前仍有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忘却入党的初衷,追求私利的“最大化”,不顾自己公职人员的身份,披着公职的“马甲”,做起幕后的“老板”,追求发财致富,逾越纪律的“红线”,最终受到党纪处分。
“受禄之家,食禄而已,不与民争也。”党员干部作为人民的公仆,应该拥有正确的利益观,始终保持对公权力的敬畏之心,牢记“当官发财当两道”的道理,做到公私分明、克己奉公,唯有如此,才能用好人民赋予的权力,真真切切地为广大群众谋福利、干实事。
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对该清理的问题坚决清理到位,对该问责的坚决问责。对不收手、不知止、规避组织监督的,要从严查处,释放出越往后执纪越严的信号,为营造公平的经济发展环境和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来源:云南纪检监察周刊